正确处理七个关系扎牢安全生产的监管“笼子”


 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: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弘扬生命至上、安全第一的思想,健全公共安全体系,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,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,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”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,厘清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,构建不越位、不错位、不缺位、全覆盖的安全监管网络至关重要。
  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中,经常听到基层监管人员反映:县直部门和开发区、乡镇(街道)之间以谁为主?多个部门管安全生产,职责如何划分、边界在哪儿?监管部门到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工作,到底查什么?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企业出现事故,是否全部由管安全的人员负责?职业健康谁来管?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谁来管?开发区、乡镇(街道)安监办,没有罚款的权利,是不是没有行政执法权?针对以上问题,笔者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现把其关系做一梳理、归纳,以飨读者。
  一是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的关系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,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、以属地监管为主。对于一个县来讲,就是县直监管部门与开发区、乡镇(街道)的关系,原则上说,规模以上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经营单位,以县直部门监管为主、属地为辅;规模较小和专业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,以属地监管为主、部门监管为辅。
  二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。总的说,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,遵循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和“谁主管谁负责、谁审批谁负责、谁监管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为综合监管部门、行业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。综合监管部门,牵头抓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,抓到监管部门和属地这一级。行业管理部门,对本领域、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。专项监管部门,对某类危险因素或危险源进行监管,不分行业和领域。如:县安监局(安委会办公室)是一个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,经信局是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,质监局是电梯、锅炉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专项监管部门。形象地说,综合监管管面,行业监管管线,专项监管管点。
  三是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关系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,对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。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,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、规章制度保障责任、物质资金保障责任、教育培训保障责任、安全管理保障责任、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。监管单位到生产经营单位去监察、检查,重点是督导检查其履行主体责任情况,不是以查安全隐患为主,查隐患是为验证其主体责任是否履行。若不履行,则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。
  四是安全管理人员与其它人员的关系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、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;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;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。各单位的安全科(室)负责技术支撑、业务指导和专业性较强部位的安全工作。其它业务科室承担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,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其他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生产车间(区队)负责人、生产班组负责人、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,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。
  五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关系。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,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,覆盖范围、职责划分与安全生产相同。
  六是管合法生产与管非法生产的关系。按照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》规定,“管合法必须管非法”。对于没有营业执照、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,乡镇(村)有发现并上报的责任,相关部门有依法查处的责任。
  七是执法权与处罚权的关系。行政执法权,包括:行政检查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强制、行政确认、行政给付等,行政处罚仅为行政执法权的一小部分。行政处罚,包括: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或非法所得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(或营业执照)、行政拘留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。所以说,没有行政处罚权不等于没有行政执法权,行政处罚也不等于就是罚款。
  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规定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,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,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。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:1、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,调阅有关资料,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;2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,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,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;3、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,责令立即排除,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,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;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,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,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。□县安委会副主任、副县长 殷金明

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:

①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德州新闻网”的所有作品,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 德州新闻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
②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德州新闻网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
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、数量较多,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,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,请主动与本网联系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我网将及时处理。